暫時保護令,只是一個在緊急情況下所為暫時效力,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,聲請暫時保護令,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,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,法院還是要審理通常保護令的,而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,在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。